什么伤算是轻伤 (一)

什么伤算是轻伤

贡献者回答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儿童3%);深二度2%(儿童1%);三度0.1%。(二)头、手、会阴部二度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失写失忆失认命名性失语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二)

贡献者回答你好,内容较多,建议到专业机构做伤残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下肢在踝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下肢在膝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下肢在踝关节),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下肢在膝关节)。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 2.5.34 双手掌缺失70%。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 2.6.22胰切除1/2。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或功能丧失80%。 2.6.29双手掌缺失50%。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或功能丧失60%。 2.7.39双手掌缺失30%。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或功能丧失40%。 2.8.40双手掌缺失20%。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或功能丧失75%。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 2.9.9面部瘢痕15cm2,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或眼球内陷5mm。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 2.9.22舌体缺失13。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 5根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 2.9.55双手掌缺失10%。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 2.10.9面部瘢痕6cm2,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或外伤性斜视15°。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 2.10 十级残疾 2.10.30 2根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2肋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 2.10.49一手掌缺失5%。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

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三)

贡献者回答你好,内容较多,建议到专业机构做伤残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下肢在踝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下肢在膝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下肢在踝关节),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下肢在膝关节)。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

2.5.34 双手掌缺失70%。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

2.6.22胰切除1/2。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或功能丧失80%。

2.6.29双手掌缺失50%。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或功能丧失60%。

2.7.39双手掌缺失30%。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或功能丧失40%。

2.8.40双手掌缺失20%。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或功能丧失75%。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

2.9.9面部瘢痕15cm2,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或眼球内陷5mm。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

2.9.22舌体缺失13。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 5根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

2.9.55双手掌缺失10%。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

2.10.9面部瘢痕6cm2,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或外伤性斜视15°。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

2.10 十级残疾

2.10.30 2根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2肋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

2.10.49一手掌缺失5%。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

轻微伤鉴定标准2022最新 (四)

贡献者回答轻伤伤情鉴定新标准

1、颅脑、脊髓损伤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面部、耳廓损伤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多块面积累计7.0cm2。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3、听器听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狭窄。

4、视器视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原单眼中度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颈部损伤

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多块面积累计12.0cm2。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或者两块面积累计6.0cm2。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6、胸部损伤

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

f)食管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7、腹部损伤

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8、盆部及会阴损伤

轻伤一级

a)骨盆2处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9、脊柱四肢损伤

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二节椎体骨折;三处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

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两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

10、手损伤

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11、体表损伤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

c)撕脱伤面积100.0cm2。

d)皮肤缺损30.0cm2。

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

c)撕脱伤面积50.0cm2。

d)皮肤缺损6.0cm2。

12、其他损伤

轻伤一级

a)IIo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轻伤二级

a)IIo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Ⅰo)。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法律法规

《最高法关于轻伤的鉴定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打架面部被打肿算不算轻伤? (五)

贡献者回答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脸被打肿是不属于轻伤的,但有可能构成轻微伤。x0dx0a受伤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侵害者予以治安处罚,并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x0dx0a《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x0dx0a5.2面部、耳廓x0dx0a5.2.3轻伤一级x0dx0a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x0dx0a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多块面积累计7.0cm2。x0dx0a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x0dx0a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x0dx0a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x0dx0a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x0dx0ag)两处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x0dx0a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x0dx0a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x0dx0a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x0dx0a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x0dx0a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x0dx0a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x0dx0a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x0dx0a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x0dx0a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x0dx0a5.2.4轻伤二级x0dx0a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x0dx0a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x0dx0a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x0dx0a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x0dx0a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x0dx0a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x0dx0ag)眼睑缺损。x0dx0a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x0dx0a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x0dx0a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x0dx0a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x0dx0a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x0dx0a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x0dx0a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x0dx0a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x0dx0ap)舌缺损。x0dx0a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x0dx0a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x0dx0a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x0dx0a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x0dx0au)颧骨骨折。x0dx0a5.2.5轻微伤x0dx0aa)面部软组织创。x0dx0a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x0dx0a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x0dx0ad)眶内壁骨折。x0dx0a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x0dx0af)耳廓创。x0dx0ag)鼻骨骨折;鼻出血。x0dx0ah)上颌骨额突骨折。x0dx0a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x0dx0a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或者Ⅲ度松动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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